|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撒诉的,不予准许。 |
|
|
| 2.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
|
|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
|
|
| 4.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5.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
|
|
| 6.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
|
|
| 7.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
|
|
| 8.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
| 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
|
| 10.《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
|
| 1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
|
|
| 12.法定财产制即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答案:对 |
|
|
| 13.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1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撒诉的,应予准许。 |
|
|
| 15.《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
|
|
| 16.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可以适用调解。 |
|
|
| 17.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
|
| 18.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
|
| 19.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只有婚姻当事人。 |
|
|
| 20.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