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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时间:2025-11-06 03:18 | 人浏览

【答案】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答案】

1.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答案有错

上一篇:请结合当前政法领域的三项重点工作,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理解。 答题要求:a.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b.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c.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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