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前期的物业服务由甲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于2007年6月开始入住,2009年8月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聘了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于2009年10月1日零时生效。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物业服务企业应于2009年10月113前办理完成物业交接验收手续。2010年7月15日,顶层的8户业主发现房间在雨天渗水,联名要求乙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修复。乙物业服务企业称这是因甲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所致,应由甲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缮。之后,乙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受理业主有关该问题的投诉。乙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是否妥当?如果您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如何处理业主的投诉?
【答案】不妥当。该公司应勘察现场,统计业主损失情况,积极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业主在保修期内,房屋应由建设单位无偿保修;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建议业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修缮,随时向业主通报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