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乙公司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由于甲公司的债权人人数较少,故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实如下: (1)丙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09年担任乙公司的财务顾问,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之妻现为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2)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将一幢楼房出租给A公司,租期为3年。2013年7月3日,管理人在未征得承租人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3)2012年10月1日,甲公司以其小汽车设定质押向B公司借款20万元。甲公司于当日将该小汽车交付给B公司。2013年7月4日,管理人向B公司清偿了20万元之后将该小汽车取回,管理人一直未将此事向人民法院报告。已知,该小汽车当时的市场价值为15万元。 (4)2013年4月1日,甲公司与C公司订立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债权人C公司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5)2013年5月7日,甲公司与D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甲公司从D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D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D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3年6月1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E公司,双方约定,E公司应于2013年8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E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D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E公司而E公司尚未支付40万元价款的事实。 (6)2013年6月1日,甲公司与F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甲公司从F公司处租赁挖掘机一台,双方约定:租期6个月,租金12万元。当日,甲公司向F公司支付了租金,F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挖掘机。2013年7月4日,不明事情原委的管理人将该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G公司。当日,G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管理人向G公司交付了机床。7月12日,当F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挖掘机时,得知该挖掘机已被管理人误卖给G公司而且G公司已经支付50万元价款的事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丙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在未征得承租人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通过向B公司清偿20万元的方式将该小汽车取回的做法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管理人一直未将此事向人民法院报告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抵押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该机器设备是否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D公司是否有权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D公司是否有权要求E公司将4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如果挖掘机的转让价款能够同债务人财产相区分,应如何处理?如果挖掘机的转让价款已混同于债务人其他财产无法区分,应如何处理?
【答案】(1)①丙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在本题中,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乙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距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问已经超过了3年。②注册会计师张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2)管理人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未得到对方同意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①管理人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但是,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实际上并无担保的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②管理人一直未将此事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担保物的取同,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4)①c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c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4月1日)设立。②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l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③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5)①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根据规定,E公司受让机床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并且机床已经交付,E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D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②D公司有权要求E公司将4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 (6)①F公司可以请求对该替代财产行使代偿取回权;②F公司的该项损失应列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此外,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甲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