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3年1月,甲公司拟与乙公司进行400万元的交易。经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的股份,该交易未经独立董事认可,即提交了甲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表决。 (2)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解聘了原公司总经理王某,并聘任张某为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随即大跌。经查: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抛售2万股。此外,甲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总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 (3)2013年4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乙公司于当日告知了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4)甲公司拟向其股东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丙公司已持有甲公司20%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丙公司将持有甲公司32%的股份。丙公司书面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5000万股。2013年6月5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丙公司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批准,甲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同时同意丙公司免于 发出收购要约。丙公司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5)2013年6月20日,甲公司为丁公司(非股东)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丁公司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将达75%,债权人戊银行在明知该项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丁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为6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对甲公司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丙银行的质权何时设立?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中国证监会是否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的监事赵某于2012年12月3 13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并说明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能否由甲公司自行销售?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丁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对于债务人丁公司不能清偿的600万元债务,债权人戊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多少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在本题中,甲公司拟与关联人乙公司进行的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2)①甲公司提交临时报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就该项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3月1日),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②陈某于3月3日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③独立董事对甲公司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3)①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任一个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提交临时报告。②丙银行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①中国证监会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属于“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②不构成法定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将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但不包括监事。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5)①甲公司为丁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②债权人戊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300万元。根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