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诉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国卡斯特公司明知卡斯特商标为李道之所持有,仍在其出口至中国的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文字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并于相关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 734 546.26元。
(1)温州中院为什么要作出如上判决?
(2)我国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1)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该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则将获得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上述案例中法国卡斯特公司明知卡斯特商标为李道之所持有,仍在其出口至中国的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文字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所以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也是10年。有效期届满,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所以,注册人只要按期申请续展,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注册商标权的保护。
【解析】本题考查商标的有关知识,回答此题一定要结合材料。